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第三套房发放
时间:2011-03-08   来源:   字体大小:默认    浏览:3057次

     楼市新政出台后,7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政策包打听”,询问公积金贷款购房是否有新的变化?读者潘先生提了两个问题,他说,他现在有一套房,如果想再买一套房是否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卖掉这套房后再购买,是否能享受到一套房贷款政策?   

  7日,记者从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福州楼市新政出台后,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福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明确,自2011年3月4日(含)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对于潘先生提出的对购房套数的认定,是以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已购房产套数证明为准。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会要求申请者去房地产交易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如果潘先生出售了这套房子再购买,并已经在房地产交易部门登记了,再购买房子可以按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于2011年3月4日(不含)前已受理的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仍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另外,网友轻舞心情咨询说,婚前父母买房用我的公积金做了组合贷款,首付和还贷都是父母付,现在贷款还没有还完。产权证是主产权人母亲名字,副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现在自己想买房,算一套房,还是二套房?

  7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有过贷款,房产证上有名字,那就算是有一套房了,如果再买房子就算是二套房。二套房目前还是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但首付必须达到50%,且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