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承诺利率优惠 遭银行反悔
时间:2011-02-22   来源:   字体大小:默认    浏览:2900次

    “银行房贷利率一调再调,我的贷款申请了近半年,还没搞定!”昨日,福州林先生不胜其烦地告诉记者,当初银行明明说利率可以优惠,现在都不认了,“我的损失该谁负责?”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信贷政策调整,去年以来,银行房贷利率一再上调,此前银行口头承诺可享受利率优惠,但此后遭到“反悔”,引发贷款纠纷。不过,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银行正式放款前,通常仅是以口头的方式约定贷款利率折扣,利率变动风险转嫁给了贷款者,因而大部分贷款者会因无法举证遭遇维权难。

利率一调再调 房贷半年未办妥

     林先生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向一家在榕国有银行申请首套房房贷,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只要申请者买两份该行在售的保险,就能申请到7.5折的利率优惠。随后,他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花700元买了两份保险,并首付30万元,向该行申请60万元房贷。他说,过了1个多月,该行工作人员电话告诉他,现在贷款利率做不到7.5折,只能做到8.5折。他咨询了在其他银行工作的朋友,得知由于政策的原因,多数银行对于首套房贷款利率都做不到7.5折,多数银行都只能做到8.5折,“我也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按照8.5折的优惠利率申请贷款”。“没想到的是到了今年1月,贷款不仅没放款,还要求把利率提高到基准利率的9.5折。”林先生说,1月时,该行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如果想在2月份放款利率就只能打9.5折;如果不同意9.5折,就不能保证何时能放款。这下林先生不乐意了。他说,去年10月时如果该行就告知做不到8.5折,他可以找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当时多数银行是能做到8.5折的,因而他当场表示不愿意按照9.5折申请贷款。

     至今这笔贷款仍未办妥。他说,现在开发商天天催着他去办手续,贷款办不成,按合同他只能全额付款,“现在我该怎么办?银行当初只是口头承诺贷款优惠利率,并没有写进贷款合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榕多数银行对首套房贷款利率都取消了优惠,多数是按照基准利率放贷,少数银行还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据此,林先生贷款60万元20年,就得多还2万多元利息。

快速收缩信贷 房贷纠纷增多

     对于林先生反映的事情,昨日,该国有银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控,快速收缩信贷引起的,目前他们正在协调处理。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期此类纠纷很多。福州冯先生拨打968111反映,去年七八月,他申请首套房房贷,当时利率有优惠,个月后他被银行工作人1员告知贷款已获批,但近期又告诉他搞不定,现在马上就要“交房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此类现象不仅发生在福州,深圳等地也屡有发生。

     对此,昨日,在榕一家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近期,他们银行也接到此类投诉。他说,房贷利率调整,这是总行层面作出的规定,基层银行只是执行规定,只要不是客户经理拖延或耽搁客户房贷申请等原因导致客户无法享受利率优惠,银行都不承担责任。不过,他表示,现在银行也要求客户经理在接受贷款申请时,不准承诺一定能办到利率优惠。

信贷额度紧俏 银行多名目赚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贷款者反映,因为信贷收缩、房贷政策调整等原因,信贷额度紧俏,银行收费的名目多了起来。福州王小姐告诉记者,1月份时,她向一家国有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获批,工作人员通知她去办理放款手续,被要求购买该行代销的3万元基金,且被收取1000多元。

     昨日,记者看到王小姐出具的银行收据,1000元为贷款手续费;另王小姐为购买基金时申请了该行银行卡,被收取50元工本费。为了让紧俏的贷款额度取得更多的回报,贷款者不仅被要求买保险买理财产品及缴纳贷款手续费等,有的银行还要求贷款者增加存款量。

律师说法:银行通过“行规” 将风险转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洪芳芳律师说,他们也接到过此类反映,但经了解银行工作人员作出的利率优惠等承诺多是口头的,并没有写入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若想证明银行违约,关键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银行曾经承诺7.5折或8.5折的利率,如果无法提供证明,将遭遇维权难的问题。

      记者从在榕银行业了解到,贷款者申请贷款时签订的贷款合同,通常不会约定利率折扣,即使约定了利率折扣,也并没有银行方的盖章。银行通常在放款以后才将银行方盖章后的贷款合同交给借款人。

     洪芳芳律师表示,即使是约定贷款利率折扣,但没有银行方盖章,只有申请人签名的贷款合同并未生效,无法成为维权的凭证。事实上,银行通过“行规”,已把利率变动风险转嫁给了贷款申请者。

     对于市民反映的银行要求贷款者购买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的做法,银行要求强制搭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等,但问题也在于贷款申请者要提供证据。对于银行收取贷款手续费等,洪芳芳说,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直接动因是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贷款人是在知道银行要收取管理费的前提下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银行收取管理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与客户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