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公积金贷款贴息在泉发放
时间:2011-01-04   来源:   字体大小:默认    浏览:1755次

2010年的最后一天,购买了市区江南花园城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林先生成为泉州、也是全省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第一人。

林先生在市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妻子无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前年购买了江南花园城的经济适用房,按其贷款数额,其年贷款利息为6601.31元;经过其个人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他最终顺利获得了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规定,在其贷款期间每年可得到贷款利息50%的贴息(即每年3300.66元的贷款贴息)。

为切实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低收入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9月在全省率先推出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贷款贴息制度。

据了解,目前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职工家庭由于下岗失业造成了家庭困难;二是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变故的贷款户,如亲人生病,子女上大学,天灾人祸等。

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心,也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和互助优势,真正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优越性。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探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合理使用的新路子,也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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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贴息的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人均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7平方米)或所购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家庭成员按3.03人计算,且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二、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满1年(12个月)以上,且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达6期以上逾期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当前无未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三、借款人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12个月)以上。